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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文件

校社团字2014〕3

 

关于下发《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纪律处罚条例》的通知

 

各学社联分会、社团:

为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组织的行为,促进学生社团组织更好地繁荣与发展,我校于2011年5月起施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纪律处罚条例》。根据社团工作发展需要,2014年11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由湖南师范大学第一次理事长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纪律处罚条例》下发给你们,自2014年11月10起执行。

 

附件: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纪律处罚条例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纪律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组织的行为,促进学生社团组织更好地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简称“校学社联”)登记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含团支部)和各院学社联分会。

第三条  本条例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社团纪律的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第五条  对严重违犯社团纪律的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或注销。

第六条  处罚附加

(一)受通报批评的,扣除年度评优总分1-2分,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受警告处罚的,扣除年度评优总分3-5分,取消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三)受严重警告处罚的,扣除年度评优总分10-15分,取消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四)受到改组处理的社团或学社联分会,扣除年度评优总分20-30分;

(五)受到改组、解散或注销处理的社团理事会或学社联分会成员,均自然免职,并取消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六)个人违反《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的,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七)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校学社联报上级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对违反社团的组织建设管理规定及程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擅自成立新社团或复社,取缔该社团,并对所在学社联分会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注册或拒不注册的,按自动注销处理;

(三)擅自变更社团名称、宗旨、类型及其他社团基本信息的,行为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擅自合并、注销社团的,行为无效,给予警告处罚;

(五)违反理事制组建规定,未经批准设立部门,学生干部超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罚;

(六)在规定时间外,不经申请擅自招新的,给予警告处罚;在招新中具有虚假宣传,欺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七)擅自换届、在换届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及程序的,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重新换届;

(八)社团违反本条第二款至第七款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改组或解散注销等处理; 

(九)社团违反本条第二款至第七款的,给予所在学社联分会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违反会议、评优等工作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无故不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不执行上级组织各项明确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罚。

(二)私刻公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三)滥发荣誉、证明、证书的,该荣誉、证明、证书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罚;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五)社团违反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改组或解散注销等处理;

(六)社团违反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给予所在学社联分会警告处罚。

第九条  对违反活动项目化规定或活动审批程序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给予警告处罚;

(二)开展禁止的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三)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或开展禁止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解散注销等处理;

(四)违反活动立项程序,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虚填项目申报书的,给予警告处罚;

(五)开展项目时未及时告知上级监察组织的,给予通报批评;拒绝、规避上级组织监察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罚;

(六)违反项目结项程序或不及时结项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罚;

(七)有效学期内,30天以上未开展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60天未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罚;连续6个月或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给予改组或解散注销等处理;

(八)违反项目备案规定,未及时上交活动统计表、活动总结的,给予通报批评;

(九)社团违反本条第一款至第八款的,给予所在学社联分会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财务审批规定及程序,不认真履行资金保管义务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招新时向会员私收会费、私开收据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罚;隐匿会员数量,截留会费收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二)虚报或隐瞒活动捐赠、赞助资金、报名费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三)违反预决算程序、违反财务报批各项数额限制要求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罚;虚列支出,冒领社团活动经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四)违反财务管理原则,违背社团宗旨,以纯粹吃喝玩乐申请社团经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罚;

(五)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侵吞、私自处理社团集体资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六)违反账目管理、报备、公示规定,未及时制作财务统计表、不及时对账,不制作社团财务明细表并公示的,给予警告处罚;

(七)学社联分会挪用、冒领、摊派、占有下辖社团经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八)违反本条第一款至第七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改组或解散注销等处理;

(九)违反本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关损失或向社团返还相关费用;

(十)社团违反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的,给予所在学社联分会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会员权利保护规定,侵犯、损害会员权益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侵犯会员的优先权、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权利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组织会员参与含商业性的活动,损害会员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罚;

(三)造成会员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解散注销等处理;

(四)社团违反本条第二、三款的,给予所在学社联分会警告及以上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活动宣传规定及程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擅自或违反规定摆放海报或悬挂横幅、内容出现重大错误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社团报刊或网络空间(含网站、网页、博客、微博、QQ等)未向挂靠单位报备的,给予警告处罚;

(三)未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审核,擅自发行社团报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四)社团报刊或网络空间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罚;

(五)违反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改组或解散注销等处理;

(六)社团违反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给予所在学社联分会警告及以上处罚。

第三章 处罚的职权与程序

第十三条  社团或学社联分会违反纪律,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校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给予处罚。没有本条例依据,或者不遵守处罚程序的,处罚无效。

第十四条  给予社团或学社联分会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违纪事实不清或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应当告知社团或学社联分会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调查时,监察人员与本人或本学院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社团或学社联分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应充分听取意见,并对社团或学社联分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社团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应当采纳。

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不得因社团或学社联分会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处罚通报书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的7日内交付社团或学社联分会进行签字或盖章。此期间内,社团或学社联分会可再次提出申诉,并提供新的证据。

第十八条  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依照规定给予处罚,应当制作书面通报。通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团或分会社联的名称;

(二)违反规定的事实;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通报必须盖有校社联印章。

第十九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其他被认定的有效证据;

以上证据经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二十条  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建立举报制度,任何人对于任何社团以及学社联分会的违规行为,有权向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提出举报。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应当受理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社团监察与服务委员会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学社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2011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1月第二次修订。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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